4000-520-616
欢迎来到免疫在线!(蚂蚁淘生物旗下平台)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  询价篮
主营:原厂直采,平行进口,授权代理(蚂蚁淘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电话
4000-520-616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热卖商品
新闻详情
瑞丰新材(300910):瑞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来自 : stockdata.stock.hexun.com/txt/ 发布时间:2021-03-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
3-3-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交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瑞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
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对上述原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的期
间事项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6141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143号)、《纳
税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142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
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
产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3-3-1-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发
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相关财务与会计事
项如下:
(一)根据中汇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和2020年1-6月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383.93万元、
5,529.65万元、9,569.12万元、7,054.19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
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用印记录以及工商、
税务、土地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之股
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的确认以
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根据《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
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3-3-1-4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下列股东的相关信息
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
1、苏州松禾
根据苏州松禾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苏州松禾部分合伙人发生变更,该等变更已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松禾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1,000.000.67%
2
宁波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41,600.0027.73%
3深圳市松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500.0017.67%
4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3.33%
5寿稚岗有限合伙人10,000.006.67%
6苏州瑞牛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3.33%
7
亨特(深圳)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5,000.003.33%
8
深圳市腾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4,500.003.00%
9冯红健有限合伙人4,000.002.67%
10夏国新有限合伙人3,000.002.00%
11刘朝霞有限合伙人3,000.002.00%
12禹振飞有限合伙人3,000.002.00%
13苏州松禾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00%
14南通松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00%
15林文雄有限合伙人2,500.001.67%
16姚振发有限合伙人2,500.001.67%
17黄少钦有限合伙人2,000.001.33%
18林文彬有限合伙人2,000.001.33%
19扬州市扬开房地产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1.00%
3-3-1-5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20
苏州盛世鸿方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1,500.001.00%
21
浙江智慧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1,400.000.93%
22北京融源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67%
23深圳市东方瑞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7%
24昆山涵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67%
25上海平越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67%
合计—150,000.00100.00%
除上述股东情况变化外,期间内,发行人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度、2020年1-6月发行人
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170.73万元、52,491.98万元、65,496.04万元、34,962.4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99.12%、98.95%、99.73%、97.61%,发
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2020年1-6月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3-3-1-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20年1月至6月,发行
人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定价策略数量金额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催化剂协议价4.0031.81
石科院技术使用费协议价-193.70
合计4.00225.51
2、关联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20年1月至6月,发行
人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定价策略
2020年1-6月销售

2020年1-6月销售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
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招标价2,639.593,672.59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
术开发有限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协议价117.40200.50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
公司润滑脂分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协议价2.203.40
合计2,759.193,876.50
3、关联担保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
主债权金额
(万元)
主债权合同
期限
担保
方式
主债权是否
已履行完毕
1沧州润孚公司12,000
2020.4.29-20
21.4.28
保证注1
2郭春萱、赵丽萍公司12,000
2020.4.29-20
21.4.28
保证注1
3郭春萱、赵丽萍公司7,000
2020.6.18-20
23.12.31
保证注2
3-3-1-7
注1:上表第1、2项关联担保系关联方为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的32,000万元授信额度合同(合同
编号:(2020)广银综授额字第000204号)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20)广银综授
额字第000204号-担保02、(2020)广银综授额字第000204号-担保03,最高额保证债权金额均为
12,000万元;
注2:上表第3项关联担保系关联方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
为7,000万元,前述综合授信额度为敞口额度,即扣除担保该授信的保证金、存单后的额度提供保
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20信豫银最保字第2012026-1号、2020信豫银最保字第2012026-2
号,最高额保证债权金额均为8,400万元。
4、关联租赁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20年1月至6月,发行
人子公司承租关联方房屋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资产种类
确认的租赁费
2020年1月至6月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上海萱润房屋4.29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0年1月至6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57.58
6、其他关联交易
2020年1月至6月,公司收到关联方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退回
的投标保证金105,180.00元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3-3-1-8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
2019.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石科院3.962.66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74.443.72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1,979.8498.99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润滑脂分公司1.960.17
预付款项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78-
其他应收款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30.00-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14.0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
期末数
2019.12.31
其他应付款石科院193.70

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为尚未向石科院支付的2020年1-6月技术使用费193.70万元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2020年1月至6月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预计,并由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及建
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
3-3-1-9
子公司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账面原值(元)累计折旧(元)账面价值(元)
房屋及建筑物54,816,544.2717,663,877.3637,152,666.91
机器设备176,701,373.6355,997,339.49120,457,351.26
运输工具6,448,938.203,636,838.582,812,099.62
电子及其他设备4,033,299.832,655,596.291,377,703.54
合计242,000,155.9379,953,651.72161,799,821.33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租赁的下述房屋租赁已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坐落
面积
(m2)
租赁期限用途
是否有
房产证
1裴军昌公司
大召营龙山小区
2号楼1单元4
楼东
181.14
2020.09.01-
2021.09.01
员工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新增一处房屋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坐落
面积
(m2)
租赁期限用途
是否
有房
产证
1张玲公司
龙山新村小区2
号楼1单元2层
西
101.132020.09.01-2021.09.01
员工宿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3-3-1-10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增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签订的
新增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采购方合同编号
合同
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
情况
合同金额
(万元)
(含税)
1
太仓中石油润滑油
添加剂有限公司
RFXC-YY-A-0
07-2020.01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1.08履行中2,016.02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润滑油
分公司
RFXC-YY-A-2
02007-003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7.16履行中
框架协议,未约
定金额
3
北京中石油润滑油
有限公司
RFXC-YY-A-2
02007-004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6.30履行中
框架协议,未约
定金额
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润滑油
分公司
RFXC-YY-A-2
02007-005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7.22履行中
框架协议,未约
定金额
5
太仓中石油润滑油
添加剂有限公司
RFXC-YY-A-2
02007-013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7.28履行中2,744.50
6
兰州中石油润滑油
添加剂有限公司
RFXC-YY-A-2
02007-015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7.27履行中641.25
7
兰州中石油润滑油
添加剂有限公司
RFXC-YY-A-2
02007-016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7.20履行中506.10
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润
滑油分公司
RFXC-YY-A-2
02009-004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8.24履行中
框架协议,未约
定金额
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润
滑油分公司
RFXC-YY-A-2
02009-005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8.12履行中
框架协议,未约
定金额
10
UnionGroup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CO.,
LTD.
XXRF2020060
2-1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06.02履行中1,668.48
11
广州天润新材料有
限公司
RFXC-YY-A-2
02006-004
润滑油添
加剂
2020.06.24履行中1,330.48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签订
的新增采购合同如下:
3-3-1-11


销售方合同编号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履行情况
合同金额
(万元)
(含税)
1
辽阳瑞兴化工
有限公司
RFXC-CG-A-20200
9-045
五硫化二磷2020.09.01履行中470.40
2
Equilex
ChemicalsB.
85517四聚丙烯2020.09.15履行中82.8万美元
3DaelimP&PGON-GZ-13467聚异丁烯2020.09.15履行中65.6904万美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存在纠纷。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
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23,942,151.96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往来款;其他
应付款余额合计4,217,648.62元,主要为应付暂收款、服务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期间内,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情况如下:
事项会议召开日期
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9月30日
经审查发行人召开上述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签到、表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0年1-6月收到的
3-3-1-12
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主要内容金额(元)发文依据
1授权专利奖励12,000.00《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专
利资助奖励资金的通知》(新知[2019]6号)
2向国外申请专利奖励20,000.00
3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
向补贴
20,000.00
《2018年度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
享双向补贴拟支持公示》
4外经贸项目专项资金58,500.00
《沈阳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9年外经贸项目(全
面开放资金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通知》(沈
商务发[2020]6号)
5外贸发展专项资金70,000.00
《关于拨付2020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
请报告》
6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
资金
1,620,000.00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稳定
就业的通知》(新财预[2020]75号)
7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390,000.00
《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
预[2019]428号)
8稳岗补贴328.00
《关于做好疫情防空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
9就业补贴164.00
《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区级补贴操作
细则》
合计2,190,992.00-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2020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3-3-1-13
期间排名前五名销售客户名称销售额
占营业收入
比重
2020年
1-6月
1InnovaRefiningandTradingFZE4,891.8213.66%
1.1InnovaRefiningandTradingFZE3,373.359.42%
1.2MilleniumGrease&LubricantsManufacturingLLC1,260.333.52%
1.3InnovaSpecialtyChemicalsFZE258.150.72%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876.5010.83%
2.1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3,672.5910.26%
2.2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500.56%
2.3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润滑脂分公司3.400.01%
3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2,054.175.74%
3.1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1,974.005.51%
3.2锦州康泰化学有限公司80.180.22%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480.144.13%
4.1太仓中石油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1,186.863.31%
4.2兰州中石油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210.500.59%
4.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润滑油分公司41.090.11%
4.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厂19.420.05%
4.5北京中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7.800.02%
4.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润滑油研究开发中

7.290.02%
4.7无锡中石油润滑脂有限责任公司7.170.02%
5广州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1,252.573.50%
合计13,555.2037.86%
2020年1-6月,发行人前五名客户中的新增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中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
客户全称北京中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99年7月7日
注册地北京市
经营范围
调和分装润滑油;生产防冻液;销售食品;零售烟草;住宿;出版物零售;道路货
物运输;国际船舶运输;销售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用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防冻液、玻璃水、汽车尾气净化液、汽车零配
3-3-1-14
件、日用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汽车装饰;租赁建筑机械设备;零售针纺织
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家具、建筑材料、家用
电器、电子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动车维修(限色漆使用水性漆
且喷漆和喷枪清洗环节密闭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电脑动画设计;软件开发。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际船舶运输、出版物零售、销售
食品、道路货物运输、零售烟草、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合作历史2019年开始
获取方式商务洽谈
服务内容清净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交易基于正常商业需求开
展,在交易期间内,相关客户正常经营,除因中石化集团所属中石化资本增资发行人所
引起中石化集团控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为公司关联方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与发
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客户中,广州天润虽为发行人前员工狄加胜所控制,
但是相关交易合理,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
单一客户销售占比不高于15%,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在40%以下,前五名客户中没有
出现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营业收入50%的情形,不存在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形。
(二)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2020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销售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
示:
期间排名前五名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采购额占比
2020年
1-6月
1DaelimP&P聚异丁烯1,773.048.66%
2恒力华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基础油1,591.227.78%
3辽阳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五硫化二磷1,488.247.27%
4江苏棋成化工有限公司磺酸1,104.855.40%
5JANEXS.Aα烯烃、四聚丙烯926.934.53%
合计6,884.2833.6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3-3-1-15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没有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
在前五大供应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发行人对单一供应商(同一控制下合并)采购
金额占比不超过10%,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况。
(三)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2020.06.30
员工人数598
缴纳养老保险人数547
缴纳工伤保险人数547
缴纳医疗保险人数489
缴纳失业保险人数547
缴纳生育保险人数489
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542
(1)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有51名员工未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109名员工
未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差异58人系入职新员工,24人医疗、生育保险手续已经办理
完毕,下月生效,余下34人正在办理续费手续。其余未缴51名中,11名退休返聘人员,
1名正在办理退休手续人员,3名在原单位缴纳,4名参加新农合,1名自己缴纳商业保
险,1名外籍员工,30名本月新入职员工社保转入手续尚在办理中。
(2)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截至2020年6月30日,56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上述未缴纳情况包括:(1)
11名退休返聘人员,1名正在办理退休人员;(2)34名上月新入职员工手续正在办理中;
(3)8名员工自愿放弃在本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该部分主要为农民工和在外地缴纳的
员工,认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提取存在诸多限制,对其
未来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工作地改变住房条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同时发行人已经为
需要的员工提供免费宿舍,因此自愿要求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考虑到尊重该等员
3-3-1-16
工的真实意愿和实际利益,没有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4)2名外籍员工。
(3)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
针对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基金征缴科2020年7月6日已出具《证明》,确认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截止2020年6
月底,无欠费情况。经发行人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公司已在新乡市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截止2020年7月3日,已经实缴,无
欠费情况。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7月6日已出具《证明》,确认“新乡市瑞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过重大处罚情况”。
②沧州润孚
报告期内,沧州润孚曾聘用1名需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全职人员,该名员工于2018
年8月入职且在2019年5月离职,在任职期间,沧州润孚为其缴纳了社保公积金;2019
年10月新增一名退休返聘人员,因此2020年1月至6月沧州润孚无需要缴纳社保及公
积金的员工。
③沈阳豪润达
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证明》,确认沈阳豪润达2020
年1月1日至今,遵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政策,没有发现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截止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单位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
政处罚。”
④上海萱润
3-3-1-17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0年6月30日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
情况》,上海萱润缴费状态正常,无欠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30日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
明》,确认“萱润(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020
年5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4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我
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2、经发行人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
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
社会保险费4.24
住房公积金金额0.78
合计5.02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0.0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占
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条件的的
重大事项。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
(以下无正文)
3-3-1-18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
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王长平

何诗博

陈茜

年月日




本文链接: http://innovachemicals.immuno-online.com/view-742720.html

发布于 : 2021-03-25 阅读(0)
公司介绍
品牌分类
联络我们
服务热线:4000-520-616
(限工作日9:00-18:00)
QQ :1570468124
手机:18915418616